关于印发《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财教〔2019〕258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教育厅(局、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、教育局:
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我们对《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
财政部 教育部
2019年12月31日
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 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,制 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 (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),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职业教 育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。实施期限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 展等政策进行调整。
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“中央引导、省级统筹, 突出重点、注重绩效,规范透明、强化监督”的原则。
第四条 2020-2022 年,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: (一)支持各地巩固和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 职业院校(以下简称高职院校)生均拨款制度,逐步提高生 均拨款水平;支持各地开展高职院校“1+X”证书制度试点 以及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。 (二)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,改扩建中等 职业学校(以下简称中职学校)校舍、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 他附属设施,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;推动建立完善中 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,进一步提高中职学校生均拨款水平; 1 支持中职学校开展“1+X”证书制度试点。 (三)支持各地加强“双师型”专任教师和“1+X”师 资培养培训,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;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 职教师岗位,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。 (四)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模式等加强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,以及推进产教融合、校 企合作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。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, 由财政部、教育部根据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要求、相关规划 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。 2022 年以后,财政部、教育部根据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 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,适时按规定调整提升 计划资金支持内容。
第五条 提升计划资金由财政部、教育部共同管理。教 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,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 础数据,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,审核汇总地方提出的区 域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备案。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, 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省份提升计划资金预算金额,审核提 升计划资金绩效目标。 省级财政、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、教育 部门在资金安排、使用管理、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,切实 加强资金管理。
第六条 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。具体分配公式 2 为:某省份提升计划资金=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+中职学校 改善办学条件奖补+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
第七条 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包括拨款标准奖补 和改革绩效奖补两部分。 对各省份以 2019 年为基期继续给予拨款标准奖补,并 从 2020 年起逐步降低拨款标准奖补规模,用于进一步加大 改革绩效奖补力度。改革绩效奖补根据各地推进高职院校改 革进展及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是否保持在 12000 元以上等情况 核定。改革绩效奖补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。 其中:基础因素(权重 80%)下设高职在校生数、订单班毕 业生比重、生均财政拨款情况、民办高职生均举办者投入水 平、贫困因素、“1+X”证书制度试点情况、中国特色高水平 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情况等子因素。管理创新因素(权重 20%)下设提升计划资金使用管理情况,落实党中央、国务 院要求等子因素。 某省份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=该省份拨款标准奖补+ (该省份改革绩效奖补基础因素/∑有关省份改革绩效奖补 基础因素×权重+该省份改革绩效奖补管理创新因素/∑有 关省份改革绩效奖补管理创新因素×权重)×改革绩效奖补 年度资金预算
第八条 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 配,因素包括:区域因素、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。先按 3 照中西部地区 90%、东部地区 10%的区域因素确定分地区奖 补资金规模后,再按其他因素分配到相关省份。其中:基础 因素(权重 80%)下设中职在校生数、校均规模、贫困因素、 生均财政拨款情况、“1+X”证书制度试点情况等子因素。管 理创新因素(权重 20%)下设提升计划资金使用管理情况, 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要求等子因素。 某省份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=(该省份基础因素/ ∑该省份所在区域基础因素×权重+该省份管理创新因素/ ∑该省份所在区域管理创新因素×权重)×中职学校改善办 学条件奖补年度资金预算×该省份所在区域因素权重
第九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分配因素 包括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。其中:基础因素(权重 80%) 下设职业院校专任教师数、双师型教师数、教师队伍建设资 金投入等子因素。管理创新因素(权重 20%)下设提升计划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子因素。 某省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=(该省份基础 因素/∑各省份基础因素×权重+该省份管理创新因素/∑各 省份管理创新因素×权重)×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 补年度资金预算
第十条 基础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;管 理创新因素主要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各省份工作任务 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,组织相关评价获得数据。中国特色高 4 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情况因素根据评选结果和财政部、 教育部确定的支持措施核定;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要求等子 因素,由财政部、教育部确定。
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、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向 财政部、教育部报送当年提升计划资金申报材料,并抄送财 政部当地监管局。逾期不提交的,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 分。申报材料主要包括: (一)上年度工作总结,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计划资金 使用情况、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、地方财政投入情况、主 要管理措施、问题分析及对策。 (二)当年工作计划,主要包括当年职业教育工作目标、 提升计划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、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, 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、细化量化、合理可行、相应匹配。
第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 算后三十日内,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,并 按规定做好预算公开。每年 10 月 31 日前,提前下达下一年 度提升计划资金预计数。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升计划资金 预算后,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 配、及时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,并抄送财政部 当地监管局。
第十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。 涉及政府采购的,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。 5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,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,严禁超标 准建设和豪华建设,并确保工程质量。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 划资金,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、教育部门在分配提升计划资金时, 应当加大省级统筹力度,结合本地区年度职业教育重点工作, 注重投入效益,防止项目过于分散,并向农村、边远、贫困、 民族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,向 现代农业、先进制造业、现代服务业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 家急需特需专业,以及技术技能积累和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 方面的专业倾斜。应当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 目等资金的统筹,防止资金、项目安排重复交叉。
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、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 算绩效管理的要求,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,按规定科 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,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、绩效评 价,强化评价结果运用,做好绩效信息公开,提高资金配置 效率和使用效益。财政部、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 展提升计划资金绩效评价,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、完善 政策、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,细化预算 编制,严格预算执行;规范学校财务管理,完善内部经费管 理办法,健全内部控制制度。
第十七条 提升计划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使用,建立 6 “谁使用、谁负责”的责任机制。严禁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 平衡预算、偿还债务、支付利息、对外投资等支出,不得从 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。财政部各地监管 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,对提升计划资金实施监 管。
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、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升计 划资金分配、使用、管理等相关工作中,存在违反本办法规 定,以及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、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;涉嫌犯罪的,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提升计划资金使用过 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》、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、教育部负责解释。各省级 财政、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,结合各地实际,制定具体管 理办法,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《财政 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》(财科教〔2016〕31 号)同时废止。